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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要求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四十一条 科目一考试题库分为汽车类、摩托车类和恢复驾驶资格类三部分。
  (一)汽车类考试题库结构分为通用试题和专用试题。
  通用试题主要考核汽车类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专用试题主要考核客车类、货车类、轮式自行机械车类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专项知识。其中,客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申请人;货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牵引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申请人;轮式自行机械车专用试题,用于考核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申请人。
  (二)摩托车类考试题库主要考核摩托车类各种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基本知识,用于考核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申请人。
  (三)恢复驾驶资格类考试题库主要考核恢复驾驶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等基本知识。
  科目一考试的基本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和判断题。
  科目一考试题库全国统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考试题库中加入不超过5%的地方交通法规试题。
  第四十二条 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员的监督下,由申请人通过计算机闭卷答题。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
  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可以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考题后使用纸质试卷闭卷答题。
  恢复驾驶资格、摩托车的科目一考试共50道题,其他科目一考试100道题,由计算机管理系统从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生成。恢复驾驶资格的科目一考试时间30分钟,其他科目一考试时间为45分钟,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15%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5%为专用试题。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的,25%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5%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2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10%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5%为机动车总体构造常识、常见故障判断知识、车辆日常检查和维护知识,5%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三)报考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30%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 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四)报考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考试题库结构和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五)申请恢复驾驶资格的,30%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2%为地方性法规知识,20%为道路交通信号知识,30%为安全行车、文明驾驶知识,10%为高速公路、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夜间、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4%为出现爆胎、转向失控和制动失灵等紧急情况临危处置知识, 4%为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自救、急救常识和危险品运输相关知识。
  第四十三条 科目二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桩考项目在考试员的现场监督下,其他考试项目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考试线路、操作规范和考试指令独立、连续完成驾驶。
  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桩考项目考试时间为12分钟,报考其他准驾车型的,桩考项目考试时间为10分钟。
  对报考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应当使用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进行科目二考试,考试结束后,考试成绩自动上传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桩考项目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施行,其他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项目自201141日起实行。
  第四十四条 科目三考试应当按照报考的准驾车型,选定对应考试车辆,在考试员的同车监督下,由申请人按照考试员的考试指令完成实际道路的驾驶操作。
  第四十五条 考试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承担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员应当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承担残疾人专用自动挡小型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考试员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六条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考试员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公布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资格;考试中应当严格履行考试程序,根据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指出考试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对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的,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的,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的,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的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具有多处考试场地的,可以适时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抽查考试质量;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双考试员制度。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对预约的申请人进行分组,对科目二考试员、考试项目和科目三考试员、夜考项目进行随机抽取,未随机抽取的,不得录入考试成绩,录入考试成绩时,考试员、考试项目必须与随机分配结果相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对驾驶人考试的监控,根据本地暂住人口分布等实际情况以及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的考试能力,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考试人数、不经驾校培训的人数、在暂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数进行限定,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工作量,并报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八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视频、录音等手段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检查。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任何人员在场外指导。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和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属于驾校培训的,还应当向其所在驾校通报,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掌握驾校教练员和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教学设备、设施等基本情况,根据实际培训能力受理其学员的考试申请;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的考试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培训问题,指导培训工作;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严重培训质量问题的驾校提出整顿意见,对存在培训质量低劣、弄虚作假、参与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停止受理该驾校学员的考试申请,建议主管部门对驾校进行整顿并处理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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