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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权限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挥疏导交通,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二)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三)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四)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或者受理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证管理业务;
  (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排查公路交通安全隐患;
  (七)先期处置公路上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八)按照有关规定查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九)接受群众求助;
  (十)实施交通应急管理;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物品以及检验机动车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因抢救事故受伤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需要,可以优先使用公路上通行的车辆,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交通事故等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巡逻民警队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预案,实施交通管制。
  实施交通管制,应当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指示标志等,做好交通指挥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队应当接受治安、刑侦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并与治安、刑侦等部门在案件移交、处置治安和刑事案件、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治安、刑侦等部门对公路巡逻民警队按规定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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