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芦睿律师
(3)被告二在质证中还指出《借据》的一些问题:写的太清楚、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等等,这都是没有任何根据的狡辩。首先,写的太清楚是因为立《借据》的时候房屋已经购买完毕,原告与被告一为了证明这个事实的存在写明钱款以及购买房屋的地址完全符合常理;其次,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说法,证明被告二没有一点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这份《借据》是2006年12月26日写的,诉讼时效期限是在2008年12月26日前,如果期间原告没有采取任何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肯定不会受到民事诉讼法的保护。当时立《借据》的时候,原告、被告一、被告二都还是亲戚关系没有必要到打官司的地步,目的只是明确一些事实,但是2008年5月29日被告二却与被告一闹离婚,分割财产。这种情况下,作为原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一和被告二偿还债务也是在情理之中。 以上可以看出原告与被告一的债务债务关系是清楚的,真实的。被告二说存在串通的嫌疑,那为什么不能说明白买房子的钱从哪里来的?钱借的是肯定的,再结合《借据》以及相关的分析很自然看出买房子的这笔钱是被告一向原告借的。 三、被告一的个人债务属于俩被告的共同债务 本案中,被告一的个人债务属于婚姻关系里的家庭性个人债务。家庭性个人债务包括几种情况,其中一种是:“男女一方婚后为满足个人欲望,购置价值较大的专用品而单独所负的债务,这虽不属于夫妻双方为维护共同生活的需要所欠的债务,但由于所购置的大宗生活用品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被告一的情况比较符合,况且他还不是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来购置房产。以被告二的说法,她根本不知道购买房屋的钱从何而来,自己也并为出钱,离婚时却将被告一借原告的钱购买的房屋作为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何道理?因此,被告一的家庭性个人债务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结合本案,原告借给被告一购买房屋的550000元人民币,理应由俩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此 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XX律师
20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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