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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刑法:犯罪客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法益)。首先,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为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其次,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最后,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所谓“侵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二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如杀人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2)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5)侵犯财产罪,按照通说,其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7)危害国防利益,其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包括国防物资利益、作战与军事行为、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8)贪污贿赂罪,其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9)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前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后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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