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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出资的有关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2-12-28    作者:燕郊王琦律师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足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从出资形式上看,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转让的除外。
非货币出资有哪些情形不可转让呢?这给实践的操作带来了一些问题:
1、姓名权和名称权能否作价出资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法规定:姓名权和名称权虽然具有财产的属性,但也具有人身依附性,价值难以评估,不符合法定出资货币的条件。
2、劳务是否能作价出资问题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事实上,劳务出资具有经营功能,任何企业都离不开人的工作和管理,但由于劳务出资就有不可评估性,在现行的公司法范围内是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出资。但是《合伙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允许合伙人进行劳务出资,主要是因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殊性决定的。
3、信用是否能作价出资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信用作价出资,但是笔者认为,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比雄厚的资金更为重要,所以信用具有经营功能和财产价值,虽然未得到法律的任可和理论的肯定,但是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信用出资可以适当的考虑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
4、地役权、承包租赁权等用益物权出资问题
法律未明确规定,用益物权是否能作价出资,这说明用益物权只要具有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都可以作价出资(除特许经营权除外),这给股东的出资带来了很大的便利。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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