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签订的转让房屋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110网律师
我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对房屋出卖人是否有权处分房屋仅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房地产产权只登记在出卖人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是唯一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地产。买受人没有义务去审查出卖人是否已婚或合伙,转让的房屋是否为只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否则,不利于鼓励交易,也将增加交易成本。
因此,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其他共有人可向出卖人请求赔偿损失。但是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为登记权利人与他人共有的,买受人不是善意第三人,在其他共有人不追认登记权利人卖房的情况下,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应认定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相关法律问题
- 未经村民同意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2个回答10
- 未经村民同意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个回答0
- 个人(不是中介公司)是否可充当居间方,这样签订的房屋转让居间协议是 1个回答0
-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个回答0
- 我现在占有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份,我是否可以在未经其他股东的同意 2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