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函
发布日期:2012-12-30 作者:聂晓东律师
晋艾律函[2010]第072802号
致:山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意见
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对贵公司提供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以下简称“决议”)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对该决议提出如下建议,供贵公司参考。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之规定,建议将“本次股东会于十日前电话通知了全体股东”修改为“本次股东会于十五日前电话通知了全体股东”。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之规定,建议将“会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刚主持”修改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小刚主持”。
以上意见,供贵公司决策参考。
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聂晓东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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