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地域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破产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 跨国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选择
- 再审案件的移送管辖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2
- 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 【合同法实务研究】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
- 【合同法实务研究】因民事法律关系引发的争议属民事诉讼管辖范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91(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91)
- 【合同法实务研究】兵团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 破产案件管辖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合同纠纷两个不同诉讼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