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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3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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