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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务研究】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

发布日期:2012-09-0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法实务研究】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确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92 -----某铝加工厂与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关于本案的地域管辖。本案所涉债权即是以该办事处的名义与原贷款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内容就是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办事处因相关金融业务发生争议时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其次,本案讼争的五份借款合同对地域管辖权均有明确的约定,即发生争议时“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关于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意见,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做裁定。以民事裁定驳回关于级别管辖的异议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此类诉的合并规定限制条件,人民法院基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目的,将当事人之间的不同合同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合同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664--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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