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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教育公平的试金石

发布日期:2013-01-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原载《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8日第10版
【关键词】教育公平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日前,黑龙江招生考试委员会发布了“黑龙江开放异地高考,省外考生今年可就地报考”的黑龙江2013年高考报名通知。关于异地高考报名条件,该通知规定:“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市区转发了教育部等四部委制定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教育部《意见》)。黑龙江招生办的此等规定,不但是全国第一个具体执行教育部《意见》的异地高考报名细则规定,而且它未采纳教育部《意见》中提议的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规定。此等降低异地高考报名门槛、加大异地高考开放尺度之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肯定。

  然而,在喝彩的同时,我们不能不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冷静,不能被黑龙江招生办此则报名通知的开放尺度“冲昏了头脑”。因为它仅仅是个开放异地高考报名的通知,对于比报名本身更重要的高考录取方面的问题,该通知未给予任何说明或规定,完全付之阙如。

  省外考生可就地报名参加高考,不过是异地高考的第一步。异地高考要真正做到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没有歧视,完全平等公正,那后面的路还很长。其中,对于非本地户籍的随迁子女考生实行什么样的高考录取政策,堪称是重中之重。一旦对非本地户籍的考生执行不合理甚至带有歧视的高考录取政策,那异地高考报名的开放尺度就不是越大越好,而恰恰是越小越好。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高考后采取何种录取方法,兹事体大,不可不慎。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甚至不能轻易地指责黑龙江招生办留下空白悬念的不作为举动。因为强调“以人为本、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教育部《意见》,对于随迁子女高考录取问题同样未提出它的“意见”,而仅仅强调要保障随迁子女净流入数量较大的省份当地高考录取比例不因随迁子女参加当地高考而受到影响。换言之,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高考后的录取问题,至今找不到任何相关的政策规定,更遑论具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在异地高考如何录取缺乏明文政策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第一个响应教育部《意见》、在全国率先宣布开放异地高考报名的黑龙江招生办,理应将异地高考这只“螃蟹”吃到底并消化好。质言之,它不能只简单地宣布开放异地高考报名,与此同时,它应该制订并发布有关异地高考录取方面的细则性规定,以便非本地户籍的随迁子女来得及权衡利弊并决定是否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仅仅只宣布开放异地高考报名,而将高考后的录取原则及细则问题束之高阁、避而不谈,这显然有点草率和轻率,将异地高考问题过于简单化。而如果高考之后临时抱佛脚,应急拍脑袋制订一些对参加异地高考考生不利甚至明显构成歧视的录取政策,那开放异地高考报名就难免有“圈套”、“陷进”之嫌疑,且异地高考报名开放尺度越大,此等嫌疑就越重,受害者自然亦越多。

  关于异地高考如何录取,最合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方式当然是就地高考、就地录取。在录取方面严格实行平等原则,非本地户籍的随迁子女考生与具有本地户籍的考生享有完全同等的大学录取机会。如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参加高考后,不能像本地户籍考生一样享有同等的大学录取机会,那地域歧视、户籍歧视并未因开放异地高考而消除,那开放异地高考报名仅仅是给原来的地域歧视、户籍歧视披了一件看似进步华丽的外衣罢了。

  教育公平的核心是招生录取上的公平。如果在高考录取方面,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某种形式的差别对待,那我国高考中的地域歧视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纠偏与铲除。总之,开放异地高考报名,只是消除高考地域歧视的第一步,更关键的一步要看就地高考之后,能否不考虑户籍问题而一视同仁、平等公正地实施高考录取。

  已然迈出第一步的黑龙江招生办,如果能够百尺竿头再进一步,以大尺度地开放异地高考报名之勇气、正气,从速制订出公平合理的针对异地高考考生的录取政策,使那些随父母背井离乡、动荡奔波的随迁子女就地高考所得的来之不易的分数,不因其户籍问题而大打折扣,从而使分数面前人人平等的教育公平之花在他们身上得到绽放,那将不但是随迁子女之幸,亦为吾国吾民之福。

  黑龙江招生办终究会制订什么样的异地高考录取政策呢?教育公平之花会在东北黑土地上率先开放吗?我们拭目以待吧。




【作者简介】
刘练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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