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公告》如何会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发布日期:2013-01-0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张先生是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驸马庄村村民,2003年极富生意头脑的张先生同驸马庄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租期20年,占地3亩多建成了一个服装服饰公司,公司在张先生的苦心经营下快速发展。2012年6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以张先生未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形之下进行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而责令张先生于5日之内自行拆除其违法建筑。这不是明显打着拆除违法建筑的旗号,行征地拆迁之实吗?有关政府这样做不就是为了以低价征收自己辛辛苦苦经营的公司所占用的土地吗?不愿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张先生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经验颇丰的崔凤荣律师,委托崔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为自己争得应有利益。
崔律师在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大会议室里热情接待了张先生,认真听取了张先生的情况,结合张先生提交的案件资料,崔律师立即抓住了本案的实质之点,一个成熟完整的维权方案已在崔律师的脑海中形成。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展开调查打开维权大门
崔律师在明了整件案件情况之后,为深入调查案件事实,取得相关证据,崔律师顺藤摸瓜,分别向有关立项、规划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想要强拆张先生房屋的有关政府怎会让其相关部门将关于强拆张先生房屋的有关文件向律师及被拆迁人公开呢?但是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以及对有关拆迁法律问题的高度敏感性,崔律师还是从有关政府的回复函中捉到了强拆行为违法的蛛丝马迹,由此打开了维权大门。
办案第二辑:维权之路遭遇多番波折
但是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针对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拆通知》,崔律师立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了维持《限拆通知》的复议决定。紧随着,马驹桥镇人民政府就于第二天作出了《公告》,明确了对张先生房屋拆除的主体以及拆除的时间。为阻止公告的执行,崔律师立即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又提起了行政复议,可结果同先前一样,依旧是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案件进行到此,遇到了重重的阻力。
办案第三辑:坚定信念赢得维权胜利
崔律师深知政府层层部门之间的利益关联,这样的复议结果并没有打消崔律师为委托人维权的信念,因为竭尽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是每一位圣运律所律师的神圣责任和使命。坚定信念的崔律师立即以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公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12年12月4日,张先生一案在法院开庭。庭审过程中,崔律师巾帼不让须眉,充分展示了其作为专业拆迁律师的深厚法学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在同被告的争辩中提出自己精辟的法律见解,将被告的理由一一驳倒。终于在2012年12月17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公告》。案件在崔律师的高超法律运作水准下取得胜利判决,张先生的房屋免遭强拆的厄运。
【律师说法】
本案中,其一,法不溯及既往。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依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认定张先生在2003年所建房屋是违法建筑,明显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其二,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公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了《限拆通知》,后又于7月20日立即出具了《公告》决定强拆张先生的房屋,中间的期限间隔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在进行现代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可以从征地拆迁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因而为推动拆迁所使用的手段就无所不用其极。在掌握着巨大信息来源的强势拆迁方面前,被拆迁人就显得无比渺小,专业拆迁律师就是要帮助弱势被拆迁人敢于向违法政府说“不”,勇于依靠法治力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胜诉动态
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公告》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由本所崔凤荣律师代理的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驸马庄村张先生征地拆迁一案,针对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作出《公告》限定日期强拆张先生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崔凤荣律师毅然提起行政诉讼,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通行初字第7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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