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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制史之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律

发布日期:2013-01-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铸刑书、竹刑与铸刑鼎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郑国大夫邓析将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法经》与商鞅变法

  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已经失传,很难窥到全貌)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其一,强调“以法治国”;其二,“轻罪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其四,鼓励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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