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案例(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
发布日期:2013-01-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8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某军与宋某生(另案处理)酒后在天河区某处阻拦过往车辆、追打过往行人,致被害人何某珠受伤(经鉴定其伤情已达轻微伤)、致被害人黄某某(系前往事发地点执行公务的警察)受伤(经鉴定其伤情已达轻微伤)。被告人某军及宋某生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某军涉嫌妨碍公务罪及寻衅滋事罪。
辩护工作:
2011年5月5日,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谢俊律师依法接受委托,随后,谢俊律师向相关部门复印了全案卷宗,与被告人某军会见,就案件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然后指导其准备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指导其开庭程序及审理时应注意的事项。
2011年5月17日,谢俊律师参加法庭庭审,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对于寻衅滋事罪,请法院综合考量某军的案情及其个人对社会的贡献,对其宣告缓刑。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某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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