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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金融担保律师怎样破解民间借贷风险

发布日期:2013-01-0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提醒:预防民间借贷风险要从根源着手

  一、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一)借贷主体范围呈扩大趋势
  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吴锦熤指出,民间借贷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突破了以地缘、血缘为重要纽带的传统民间借贷形式,发展到跨村、跨乡甚至跨地区,借款人与出借人彼此并不熟悉,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而发生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由熟人之间转向陌生人之间,借贷主体多元化趋势明显。
  (二)出现职业放贷群体
  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专门以放贷赚取高额利息为业的职业放贷群体,我们以同一出借人在一年内涉诉借贷达4次以上作为确定职业放贷人的标准,确定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职业放贷人达40余人。
  (三)经营性借款用途增多
  近年来,成都民间借贷律师吴锦熤指出资金大多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或房地产建设项目,或为应对资金周转危机的短期借款比重逐渐增加。
  (四)隐性高息现象突出
  在银根紧缩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甚至出现了月息10%至15%的高额利息。出借人为掩盖收取高息的非法目的,规避法律规定,往往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借条上将利息写成本金或直接从本金中将利息扣除,借据上不再记载利息。
  (五)群体性案件增多
  以民间借贷为掩盖的诈骗案件不断出现,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嘉兴金水湾酒业有限公司邹晓霞诈骗案涉及受害人多达23人,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难点
  (一)借贷法律关系性质认定难
  在审判实践上,导致借贷关系难以认定的有3种情况:一是借贷双方由于关系较为密切,信任度较强,借贷关系中往往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二是借贷双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借款,银行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三是借条出具不规范,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以“借款协议”、“收条”、“欠条”替代借据,但上述“借据”无法证明借贷事实的存在。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对双方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正确认定。
  (二)实际借贷主体认定难
  一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个人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以个人名义融资借款,而相应的借款汇入企业的账户,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以企业名义为个人借款,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借款人是企业抑或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个人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
  (三)借款金额认定难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交付方式简单等特点,因此,除借据外,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能够印证借贷事实的其他证据较少。如果是数额较小的借款,法院可以根据交易习惯推定借条出具时借款已交付。但对于数额巨大的借款,如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借款,在缺少借条以外的其他交付凭证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借款事实发生。
  (四)借贷担保手段不完备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借贷担保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担保人身份不明,借贷协议或借据上有借贷双方之外的第三人签字,协议上未对第三人的身份作出限定,对第三人的身份认定存在困难;二是担保范围指向不明,有的担保人只对部分债务提供担保,但未对担保范围作出明确限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三是担保形同虚设,有些民间借贷案件中虽约定了以车辆或房屋作抵押条款,但未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出借人对抵押物无法行使优先权。
  (五)高利息案件难以排除
  在涉及高利息的案件中,借贷双方通常在借款时预先扣除高息,或将利息直接计算在本金里面,借据上不留任何痕迹,诉讼中,法院对高利贷事实认定存在困难。
  (六)虚假债务难以排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部分债务人与案外人员相互串通,虚构并未实际发生的债务,通过法院确认债务,逃避法律责任。而该类诉讼中,借贷手续非常完备,借贷双方当事人对借贷事实均予认可,在此情况下,法院很难将该类案件认定为虚假诉讼案件。
  (七)非法原因形成的债务难以排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部分案件系赌债、情债或其他非法原因形成的债务,而这类债务借据形式非常完备,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此类抗辩,也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法院在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难度。
  (八)非法集资行为等涉及经济犯罪的界定存在难度
  非法集资行为可能以民间借贷纠纷的形式进入司法程序,而且该类案件具有散发、隐蔽等特点,而且非法集资的发起者往往也承认借贷事实,这更为法院甄别非法集资行为造成障碍。
  三、民间借贷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建议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从立法层面对个人借贷行为予以规范,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从而遏制民间借贷无序现象。具体实施可参照《香港放债人条例》。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应对风险能力。我院作为全省唯一受邀的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全省民间借贷新闻发布会,作了《加强风险防范 规范民间借贷秩序》的主题发言,归纳了民间借贷中的风险类型,提出具体应对措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三)加强对借贷关系真实性的审查,要加强对借款的来源、用途、交付方式等方面的审查,防止虚假诉讼。在案件审理中要注重对高利贷的审查排除,对于有可能涉及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的民间借贷案件,要严格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获得高息违法行为合法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借贷行为发生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对超过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利息已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同时,要严格审查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涉及相同当事人一方还有其他类似交易相对方案件,不能简单孤立地就案办案,而应主动挖掘线索,并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切忌简单下判,使非法案件得到法律支持。在刑侦、起诉及审理阶段,法院对涉及非法集资的纠纷案件不予受理,待公安机关处理好上述案件的赃款清算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应快送达、快保全、快审结,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有资金链断裂风险但仍正常运转的企业,采用灵活的保全措施,以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有发展前景但经营困难的企业,力促双方达成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的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协议,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帮助企业恢复清偿能力,度过“寒冬”;对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平衡各方利益,力争调解结案,避免因民间借贷引发企业倒闭的连锁反应。
  (五)强化协同司法、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群体性借贷案件应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信息,争取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及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不少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归还借款,大量民间借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据统计,2009年至2011年,嘉兴两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位运行态势,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最大标的额案件的纪录不断被刷新。其中2009年的民间借贷案件数为4033件,总标的金额为131241万元,最大案件的标的额为1430万元;2010年为4128件,总标的额为122913万元,最大案件的标的额为1849万元;2011年为4025件,总标的额为175406万元,最大案件的标的额为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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