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对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标准进行特别约定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1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15)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就罚息和复利的计收问题,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遇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罚息和复利。上述约定表明,涉案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标准不受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的影响,只有遇到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进行调整的情形时,自调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对涉案罚息和复利的计收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在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从未进行调整的情况下,贷款人主张如遇国家调整贷款利率,则计收罚息和复利时应自贷款利率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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