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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张静律师
案例: 
  某代理商代销生产商的商品,由于商品质量不合格,某区质量监督机关对代理商进行了处罚。生产商认为,其与代理商有代销合同,合同规定如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代理商可以扣留代销商品的货款,因此该处罚决定也侵害了生产商的合法权益。生产商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质量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解析:
  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如果从表面上看,质量监督机关并非处罚的生产商,而是处罚的代理商,生产商申请行政复议不应受理。但是由于质量监督机关处罚行为的作出,而使生产商与代理商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改变,影响了生产商的权益,生产商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当受理其复议申请。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对规划行政许可、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般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土地证书复印件、派出所证明等证明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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