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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张静律师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在此应当注意《行政复议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60日的,那么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计算。如果其他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那么应当以其他法律,不包括法规和规章。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起算时间,可分为两种情况:(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权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或者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只要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从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出通知,决定征用某村120亩土地用于搬迁建设,并得到省政府的同意批复。但是,该村村民们称,直到县政府向他们发出“公开信”,他们方知征用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于是,该村142户村民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示依法撤销省政府的批复。省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村民的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期限。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后,村民们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省政府。他们认为自己是在省政府批复作出近一年时间后才知道该批复内容的,知晓后即于次日提出了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不仅如此,村民还指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而省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时间却超过了法定期限,应属程序违法。他们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省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依法受理他们的复议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对原告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就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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