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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发布日期:2013-01-09    作者:张静律师
案例回放
  某区公安交通支队因刘女士开车违章,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并告知刘女士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刘女士不服该处罚决定,写信给该交通支队,认为自己并未违反交通规则,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30日后,刘女士接到该交通支队的回信,认为其处罚决定合法,并重申刘女士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刘女士没有申请行政复议,而是继续向上级机关反映。在多次反映没有结果情况下,刘女士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时,距离刘女士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已经五个月了,区政府以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解析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时间限制,就过了时效,视为自动放弃复议申请权。该公安交通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经告知了刘女士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刘女士多次给行政机关写信的行为并不构成其耽误法定期限的正当理由,区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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