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非法持有毒品成功辩护.doc
发布日期:2013-01-10 作者:肖小勇律师
肖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对该案的简单情况进行了了解,情况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妻子所说的基本一致。鉴于以上情况,辩护律师立即口头向该案的侦查人员提出了对该案罪名进行调整的要求,该案的侦查人员答应进行研究。不久,检查机关对该案犯罪嫌疑人赵某批准逮捕,但是该批准逮捕的罪名已被调整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
该案在移送检察机关后,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25日,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开庭审理时,肖律师又发表了本案被告赵某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辩护意见。 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对被告人赵某的诸多从轻情节,对被告人赵某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后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赵某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肖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本案被告赵某在拘留时被认定运输毒品罪罪名问题,在侦查阶段就及时向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并得到侦查机关的认可和支持,促进了罪名的提早调整。庭审时,积极从本案被告赵某显系初犯、偶犯;其本人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角度出发,发表辩护意见。使本案被告赵某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赵某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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