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发布日期:2013-01-14 作者:110网律师
非全日制关系是一种标准劳动关系以外的一种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从该条可以看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其计酬单位也是小时;二、劳动者可以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缴纳社保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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