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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和刘龙彬律师担任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经过庭前阅读卷宗,结合今日庭审。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非法经营的犯罪行为不表示异议,但对公诉机关认定的部分事实有不同意见。此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还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一、被告人在前两次帮助……收购烟叶的过程中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从性质上来说,非法经营罪是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前两次帮助……收购烟叶的过程中并没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参与的前两次帮助……,是因为……让被告人……为其开车,并不知道……无收购烟叶的相关证件,即不知道……收购烟叶的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可知……并不知道……没有收购烟叶的相关手续。在卷宗84页,侦查人员问:“你帮助……收购烟叶,……可有收购烟叶的相关手续吗?”……答:“我不知道”。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并不明知……没有收购烟叶相关手续。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仅仅是帮助……收购烟叶。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取决于被告人……是否明知其帮助收购烟叶的行为违法。而帮助收购烟叶是否构成犯罪又取决于收购烟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收购烟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收购烟叶的行为是否得到烟草专卖机关的许可。据此,……是否办理了收购烟叶的许可对本案意义重大。如果……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收购烟叶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被告人……所实施的帮助收购烟叶的行为也当然的不构成犯罪。因此,被告人的全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明知……并未办理收购烟叶的许可。此外,被告人……作为帮助收购烟叶的参与者,并不必然知道……是否具备相关手续,……也没有告知被告人……其没有收购烟叶的手续。在此,被告人……只是由于疏忽没有尽到谨慎的审查义务,应属过失,而非故意。
第二、被告人……也不具备认识到收购烟叶需要办理证件,否则将构成犯罪这一事实的可能性。根据日常经验,烟农可以向烟叶收购站自由出售自己的烟叶。被告人……认为,其收购烟叶然后出售的行为和烟农出售烟叶的行为性质相同,都是将烟叶出售给烟叶收购站,既然烟农出售烟叶的行为是正当的,自己帮助收购烟叶的行为也应当是正当的。据此,被告人……有合理的理由认为……等人向农户收购烟叶的行为,仅仅是代农户出售的行为,至多属于违章行为。此外,非法经营罪系经济类犯罪,此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的暴力犯罪,对此类犯罪的界定非法律专业人士不易把握。基于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综上,被告人……并不知道……等人在无许可证情况下收购烟叶,也不知道……等人无证收购烟叶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构成犯罪更不知道自己帮助……等人收购烟叶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据此可知,在前两次帮助收购烟叶时,被告人……无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交给……的19000元应为借款,而不是出资。
(一)被告人……与……在收购烟叶前已经完成借款,存在债务关系,并非为收购烟叶而出兑资金。
   据被告人……供述:“在收购烟叶时……借我19000元。”(卷宗8284页)。……也称:“当时,我借他(……)不是20000元就是19000元”。根据以上供述,……当时明确表示是借款,而且在收购烟叶前已经完成借款,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形成。并不存在为收购烟叶而出兑资金的事实。
(二)案发后,被告人……有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
根据……供述,案发后,在其被取保候审后期间,……曾向他催要借款,并强调,该笔钱不是出资,只是借款。“我不懂烟叶,两万元是我借给你的”(卷宗134页)。因此被告人具有要求……还款的意思表示。
三、……实际参与收购烟叶的次数为三次。
据被告人……供述:“我就参加了三次,总共五次”(卷宗86页)。“我好像一块去了三次收购烟叶”(卷宗8083页)。同时,据刘显修供述,“……、……、杨红旗、穆老五这几个人不是每次都参与,有的人有事没去”(卷宗143页)。辩护人同意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所确认的,“……涉案三次”的事实(卷宗40页)。
四、被告人……虽然在第三次(仅此一次)收购烟叶时主观上具有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其还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从属地位,系从犯。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不是犯意的制造者。根据被告人……供述:“去年的六、七月份,河南的……给……打电话,让……给他收烟叶”(卷宗87页)。另据……供述:“大概78月份左右,我在……家玩来,……打我的手机让我给他收烟叶。”(卷宗134页)。但,当时……与……如何商谈,被告人……丝毫不知,且……也未将商谈内容告知被告人……,更没有将其不具有许可证的情况告知被告人……。据此可知,被告人……并不是犯意的制造者和发起人。
 第二、被告人……不是出资人。根据……、……等人得供述可知,在收购烟叶时被告人……并没有出资。被告人交付……的两万元系收购烟叶之前借款。
第三、被告人……不是组织者和协调者。根据……供述:“主要是我牵头组织联系的”(卷宗109页)。“他(……)就开个轿车,给(跟)我们一起,因为他不懂烟叶,其他的事他干不了。”(卷宗131页)。……供述:“去年8月份,……让我给他开车收购烟叶”(卷宗80页)。……供述:“去年8月份左右,李团结(小名)来我家找我,让我帮他收烟叶”(卷宗100页)。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只负责开车。
根据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仅仅负责开车,仅起到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属地位,通过法庭调查可知起主导作用的是……,因此被告人……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依据《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被告人……就如实交代了自己实施帮助收购烟叶的犯罪事实,在今天的庭审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足见其认罪态度较好。除此之外,被告人……还如实交代了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三)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在不知……属无证收购,也不知其收购烟叶的行为系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参与的帮助收购。此外,……参与收购的时间不长,次数不多,无违法所得,也没有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不大。据……供述:“我们都没分来就被查住了”(卷宗88页)。……供述:“除了付堂我给了他6800元,其余的都没有摸到钱”(卷宗116页)。此外,经过此次事件,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过,无再犯的可能,人身危险性较小。
(四)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系初犯,偶然犯罪,以前无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前两次收购烟叶过程中无非法经营犯罪的故意,且具有从轻、减轻处罚得情节。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建议法院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刘龙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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