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 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2-12-0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 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被告人马某某 的委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马晓明作为他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复制全部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听取了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刚才又经过法庭调查,对于案件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针对本案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考虑:辩护人对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 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同时,被告人马某某 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辩护人对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 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指控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有异议。
    根据某某县烟草专卖局于2010年4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某某县烟草专卖局于2010年12月2日查获被告人马某某违法卷烟1911.5条,其中大前门(软)1条、芙蓉王(硬)1条、龙凤呈祥(佳品)2条、黄鹤楼(软园梦红)2.5条,以上四款卷烟经我局鉴定为真品卷烟,所以未将此四款卷烟送西北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定,特此说明。某某县烟草专卖局  2010年4月28日”可以清楚的得出如下结论:在当场查获的卷烟中,只有6.5条卷烟系真品,其余的均为伪劣产品。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
本案件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比较妥当,且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 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马某某 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一)根据本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刑法学理论,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 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实施完毕,且其犯罪目的也未能实现。因此,其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第2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件中,被告人马某某 并无恶劣的犯罪情节,且所有的卷烟被办案机关当场予以扣押,没有进入流通领域,对社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肯定法庭注意这一情节。
(三)被告人马某某 在案发前并无案底,也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容易改造。因此,恳请法庭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精神,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马某某 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且有悔罪表现,故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 当庭认罪,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也容易改造,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马晓明  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