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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车票,何罪之有

发布日期:2013-01-22    作者:110网律师
        想买票又不懂网络购票的民工,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广东佛山的一对小夫妻,这对夫妻帮民工买票,每张收取了十元钱的好处费,铁路警方以涉嫌倒卖车票罪将二人刑拘,意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事传出,立时在网上引发争论,多数网民对警方的定义不买账。
       小夫妻何罪之有?警方显然没有搞清楚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代理关系,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线
    
 倒卖一词很好理解,无非就是为买而卖,买是自己而买,卖是自己而卖,买来时不知道要卖给谁,卖前也不知道有谁会来买,反正有买的给上价,我就卖,而不管你是谁来买。卖不了,只有自己赔。倒卖所针对的买者,就是一个不特定的群体。
      小夫妻是倒卖吗?先说买,小夫妻买不是给自己买,给张三,给李四,给身份证上的人。为什么给他们买?他们委托小夫妻买,“我们农民工,不会上网,没有时间买票,你们有条件,会上网,有时间,你们在网上代我们买,我们给你点好处费,每张十元。”从以上可以看出,买的行为有,但不是给自己买。那卖呢?卖给谁啦?谁也没卖。属于张三的火车票又卖给了张三?这说不通,没有这样的卖的。有买没卖,何称倒卖?因此,小夫妻构不成倒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以上规定可知,小夫妻的行为是民事代理行为。该规定第二款又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法律有没有不许在网上代为他人购票的规定呢?没有,既然没有,小夫妻的代理行为就不违法,就是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
        警方刑拘小夫妻,无非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认定小夫妻构成:倒卖车票、船票罪。还有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6 法释[1999)17号) 该解释释明: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也许铁路警方就是这样理解的,我们依据的是刑法,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认定小夫妻有罪,不对吗?刑拘他们不应该吗?
         错,你们就是不对,就是不应该刑拘这对冤枉的小夫妻。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的解释,关键词请铁路警方注意一下,“倒卖”,你们认定的倒卖与只要稍会汉语的人理解的“倒卖”大相径庭。怎么大家都能理解,你们就不能理解呢?噢,我明白了,你们不是不理解,也不是比别人不聪明,而是你们要治小夫妻的罪,既然治罪,治这个“欲加之罪”,当然就只有“何患无词”了。
  法律没问题,解释没毛病,执行的人给搞歪曲了。对法律的良执行还是恶执行,我想人民群众自会有公正的评断。法学家用法理剖析、释明,民众不懂理论的深奥,但直观上也能判断是非,万望铁路警方好好学法,撤销案件,国家赔偿,争得民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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