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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刑法之走私武器、弹药罪

发布日期:2013-0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走私仿真武器情节严重的,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注意: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如果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的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2.罪数问题: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规定犯罪的法定刑做了修改:

(1)将原有刑法条文第四款内容做了分解和修改:对于“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在第一款增加规定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则取消了死刑的规定,即废除了走私文物罪、走私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死刑规定。

(2)对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法定刑幅度做了调整。

(3)原有第四款被分解和调整。

原有刑法条文是:

“第一款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款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五款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经典考题】(T20080211)刘某利用到国外旅游的机会,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若干发自用,并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刘某得知丁某欲搞一支枪抢银行,即与丁某协商,以1万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丁某。丁某 使用该手枪抢劫银行时被抓获。对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B.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实行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实行并罚

解析:在本案中,刘某购买枪支、弹药,然后伪装后邮寄回国,其行为触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走私枪支、弹药罪,属于吸收犯(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然经过),按照重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处罚。后来刘某明知丁某要抢劫银行,而将枪支出租给丁某,丁某后来持枪抢劫银行,刘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帮助行为,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犯。本案中不存在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的行为,刘某不成立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刘某也不成立非法出租枪支罪,因为刘某既不是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也不是配置枪支的人员。ABD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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