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仲裁程序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仲裁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仲裁的方式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二)审查与受理
1、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以受理,并说明理由。
2、受理的法律后果
(1)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取得仲裁当事人的法律资格。(2)仲裁委
员会依法取得对具体争议案件的仲裁权。
(三)受理后的这达法律*教育网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四)仲裁管辖权异议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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