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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仲裁中的保全

发布日期:2013-01-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仲裁中的保全。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个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名师讲义,希望对备考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的考生有所帮助。祝大家金榜题名。
(一) 仲裁财产保全
1、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2)仲裁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3)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5)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对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应当注意:
(1)仲裁中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仲裁中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自身无权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当事人也不能直接将保全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
(二)仲裁证据保全法律*教育网
根据《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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