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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韩某、黄某、王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日期:2013-01-30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20112月,被告人吕某伙同刘某(已判刑)贩卖毒品,吕某还为刘某提供了一辆牌号为沪JS6508别克轿车。201134日上午,刘某、黎某等人驾驶上述轿车从四川成都出发,将吕某出资购得的5包毒品运至上海欲行贩卖。当日23时许,刘某、黎某按照吕某要求至本市青浦区徐泾镇前云路63号废品回收站,将毒品交给吕某。吕某将毒品交由其妻张某,张某按照吕某要求将上述毒品予以藏匿后又转移至室外。次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废品回收站内一废旧轮胎内查获5包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共重4979.55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2.18%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吕某又伙同被告人韩某、黄某、王某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同年118日,由吕某出资、指挥,黄某负责联络,由韩某乘坐长途汽车携带从广东购得的毒品至上海欲行贩卖。次日中午,黄某、韩某将毒品送至本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1399弄茵坊小区100102室,交予被告人王某保管后,王某又指使张某取秤量毒品的电子秤。当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该小区附近将黄某、韩某抓获,当场从韩某身上查获毒品1包;在该小区100102室内抓获王某,在室内及王某身上共查获5包毒品;在小区55103室内抓获吕某。经鉴定,从王某处查获的毒品重1594.2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6.28%;从韩某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33克。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韩某、黄某、王某明知是毒品仍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吕某贩卖、运输毒品6575.13克,韩某、黄某、王某贩卖、运输毒品1594.25克。
1.被告人吕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韩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黄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 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人民币1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系一起贩毒数额特别巨大的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吕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均表示否认,韩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其称不认识吕某,查获的毒品是按照黄某的要求从广东坐长途车带至上海,后由黄某带韩某至王某处将毒品交给王某;黄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王某辩称吕某曾对王某说过“有东西到”要王某去房间看一下,听韩某称是从广东来的。但不知道是毒品,只是猜想是毒品。
作为本案王某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中据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相关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且有多处疑点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同时对于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其亦系从犯的观点未被法院采纳也深表遗憾。本律师认为,王某对于吕某交其保管的物品系毒品应是明知的,法院最终认定王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定性主要的事实依据是王某让他人拿秤秤毒品的行为,但综观本案,王某的地位应处于从犯地位,因为其在整个贩卖毒品的过程所起的作用只是看管毒品的行为,其并没有直接参与进货、运输、发售等行为,亦不收取报酬,因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但本案中,涉及如此巨大的毒品数额,法院最终对王某处以15年有期徒刑,在四名被告中是量刑最轻的,其也是充分的听取并变相的认同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中可能尚存有疑点的缘故,并本着慎重起见、以免错判的原则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如他人转摘该案例,应注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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