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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赃款赃物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34条:

“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主要变化:

增加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规定。

解读:

96 年后,对于扣押冻结的财物和孳息的移送、返还以及赃款赃物和孳息的处理存在漏洞,哪个机关作出决定,依据什么法律文书处理,都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仍然存在由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权属不明确而无法处理的问题。

考察方式:考察可能较小。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2、被害人合法财产,要及时返还(先返还被害人,其余上缴国库);

3、法院判决应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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