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遭遇法律盲区
发布日期:2013-01-31 作者:李海英律师
花甲之年老人“失独”
刘某夫妇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世纪70年代末两人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女儿茵茵。茵茵大学毕业后来到侨乡广东江门当起了教师,并与年轻帅气的李先生相识成婚,2006年生下女儿晓琳(化名)。
外孙女出生让老两口欢喜异常,刘某和老伴千里迢迢从东北赶来帮闺女带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幸福的时光总是太短,三代同堂的生活仅仅维持了一年多,2007年祸从天降,茵茵被诊断患上白血病。虽然得到父母费尽心血的照顾,女儿依然没有逃脱厄运,2008年11月茵茵在父母心碎的泪水中离世。
白发人送黑发人,花甲之年失去独生女儿的老两口在异乡无依无靠,2岁多的外孙女晓琳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由于在女儿遗产的继承分配问题上有分歧,曾经与女婿有过一场诉讼,翁婿关系不睦,女婿李先生拒绝二老探望外孙女。舔犊情深难续,晚景倍感凄凉,刘某和老伴“失独”旧伤未愈,又添新愁,百般无奈,两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外孙女的探望权。
继承纠纷:
女婿排斥难见外孙女
法庭上,刘某夫妇老泪纵横,6岁多的外孙女已经成为老两口在世上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更是他们生活中的唯一希望。他们认为,这是自然血亲关系,人之常情,法律应该保护。但是,由于继承产生的纠纷,女婿一直排斥他们,连老人买给外孙女的电子琴等也被退了回来。二老也希望通过与外孙女的来往,增加她的归属感,减轻幼年丧母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人格发育和教育成长。老人和律师都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民事法律公序良俗原则,外祖父母也应该享有探望权。
李先生开庭时委托律师进行答辩,认为妻子去世之后,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家庭十分和睦,孩子正在健康成长,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隔代探望权有否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外孙女的权利。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晓琳的母亲病故后,父亲李先生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外祖父母的刘某夫妇探望外孙女的要求,是人之常情,但必须与晓琳的父亲李先生协调沟通,征得李先生的同意。蓬江区法院据此认为,晓琳的外祖父母主张对其拥有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探望权纠纷的司法困惑
本案二审承办人、江门中院民一庭法官覃事宏接受采访时表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的探望权,如本案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虽然是人伦常情,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
为修复双方受损的关系,覃事宏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曾试图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但是由于双方芥蒂太深没有成功。
覃事宏法官说,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寄语”的方式阐明,李先生作为晓琳的父亲应当体谅刘某夫妇晚年“失独”后思念外孙女的悲痛心情,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尽量促成外祖父母实现探望外孙女的愿望,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覃事宏法官介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经常发生。即使在审判之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也是工作难点,原因有三:一是执行标的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一项抽象的“权利”;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代为履行均不适用;三是执行的协助义务难以界定,导致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实践中,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实际“控制”未成年人,另一方为了得到探望权而采取不择手段或过激行为,如施加压力、强迫探望等,不仅会激化矛盾,还会伤害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有的甚至“升级”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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