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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权遭遇法律盲区

发布日期:2013-01-31    作者:李海英律师
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本是老人含饴弄孙的乐事,可是,在失去独生女儿后,想见外孙女的外祖父母却遭遇了“隔代探望权”缺乏法律依据的尴尬。最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引起了各方热议。   女儿病故:
  花甲之年老人“失独”
  刘某夫妇来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上世纪70年代末两人响应国家号召,只生育了一个女儿茵茵。茵茵大学毕业后来到侨乡广东江门当起了教师,并与年轻帅气的李先生相识成婚,2006年生下女儿晓琳(化名)。
  外孙女出生让老两口欢喜异常,刘某和老伴千里迢迢从东北赶来帮闺女带孩子,一家人其乐融融。然而幸福的时光总是太短,三代同堂的生活仅仅维持了一年多,2007年祸从天降,茵茵被诊断患上白血病。虽然得到父母费尽心血的照顾,女儿依然没有逃脱厄运,2008年11月茵茵在父母心碎的泪水中离世。
  白发人送黑发人,花甲之年失去独生女儿的老两口在异乡无依无靠,2岁多的外孙女晓琳成为他们唯一的精神寄托。由于在女儿遗产的继承分配问题上有分歧,曾经与女婿有过一场诉讼,翁婿关系不睦,女婿李先生拒绝二老探望外孙女。舔犊情深难续,晚景倍感凄凉,刘某和老伴“失独”旧伤未愈,又添新愁,百般无奈,两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外孙女的探望权。
  继承纠纷:
  女婿排斥难见外孙女
  法庭上,刘某夫妇老泪纵横,6岁多的外孙女已经成为老两口在世上唯一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更是他们生活中的唯一希望。他们认为,这是自然血亲关系,人之常情,法律应该保护。但是,由于继承产生的纠纷,女婿一直排斥他们,连老人买给外孙女的电子琴等也被退了回来。二老也希望通过与外孙女的来往,增加她的归属感,减轻幼年丧母给孩子带来的伤害,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人格发育和教育成长。老人和律师都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隔代探望权,但是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国民事法律公序良俗原则,外祖父母也应该享有探望权。
  李先生开庭时委托律师进行答辩,认为妻子去世之后,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家庭十分和睦,孩子正在健康成长,刘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隔代探望权有否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夫妇是否享有探望外孙女的权利。
  蓬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是以法律形式对亲情交流和维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晓琳的母亲病故后,父亲李先生是她唯一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外祖父母的刘某夫妇探望外孙女的要求,是人之常情,但必须与晓琳的父亲李先生协调沟通,征得李先生的同意。蓬江区法院据此认为,晓琳的外祖父母主张对其拥有探望权没有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刘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探望权纠纷的司法困惑
  本案二审承办人、江门中院民一庭法官覃事宏接受采访时表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这一特定对象的法定权利。父母之外的其他亲人的探望权,如本案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虽然是人伦常情,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还属于社会道德调整的范畴。
  为修复双方受损的关系,覃事宏法官所在的合议庭曾试图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但是由于双方芥蒂太深没有成功。
  覃事宏法官说,本案一、二审法院均在判决书中以“法官寄语”的方式阐明,李先生作为晓琳的父亲应当体谅刘某夫妇晚年“失独”后思念外孙女的悲痛心情,在不影响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尽量促成外祖父母实现探望外孙女的愿望,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据覃事宏法官介绍,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经常发生。即使在审判之后,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也是工作难点,原因有三:一是执行标的既不是物也不是行为,而是一项抽象的“权利”;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和代为履行均不适用;三是执行的协助义务难以界定,导致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实践中,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实际“控制”未成年人,另一方为了得到探望权而采取不择手段或过激行为,如施加压力、强迫探望等,不仅会激化矛盾,还会伤害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成长,有的甚至“升级”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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