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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法条变动:执行与救济

发布日期:2013-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法第282条:

“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财产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于法院依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检察院可以上诉抗诉。”

解读:

1、考虑到被告人并未到案,无法对其是否有罪作出判决,而只就涉案的财产部分作出是否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否予以没收的处理,采用裁定的方式比较合适;

2、考虑到可能存在错误没收他人财产的情况,法律赋予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上诉权。

考察方式:

1、先返还被害人,再没收;

2、用裁定的方式没收;

3、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4、对该裁定,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上诉(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上诉,这里有了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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