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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这样做算职务侵占吗?我公司原属于集体企业98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后董事长一手遮天,公司总经理及财务会计都有自己家人担任,财务不公开,公司钱财由其董事

发布日期:2013-02-02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现有信息答复如下,依照刑法271条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侵占行为的认定关键是行为人一定要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行为包括多种: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加以侵吞;等等。所以您如果要想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来追究你们董事长的刑事责任,最好要有董事长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证据,从您陈述的情况来看,还不能完全认定他的侵占行为,此外事关公司利益,最好集合其他公司股东联名报案,希望您能够慎重决定。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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