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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索要的财物数额超过其债务的,该怎样认定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聂晓东律师
您好,就您提供的现有信息答复如下:第一、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定性。《刑法》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行为人为了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也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依上述规定,索债型的非法拘禁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非法债务。
    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扣押他人,但索要的财物数额超过其债务的行为如何定罪,应区别对待:若超出债务部分数额不大,且以利息或者损失的名义索要的,仍应定为非法拘禁罪;若超出债务部分数额很大,则应将超出部分以绑架罪论处,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希望我的解答能带给您帮助,如有疑问欢迎继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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