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合同律师:特许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签订后,孙某按约向王某交付了保证金、货款,但经营后,孙某始知道当初王某等人声称的营业额根本与事实不符,其经营时,每天基本上都没有生意,而非王某声称的每日有几十万的营业额,以王某的行为存在欺诈,且其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请求法院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特许人为王某个人,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本案王某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判决王某与孙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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