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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及处罚

发布日期:2013-02-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用心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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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军队的指挥人员、值班人员、值勤人员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
擅离,是指未经请求报告获得批准而自作主张离开岗位的情形。
玩忽职守,是指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搪塞或者不尽职务职责造成工作贻误的行为。
军事职守,是指军职人员的岗位职务职责。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岗位责任制度及军队对军队岗位责任人员的管理和控制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军职人员擅离军事岗位,未经合法的请示报告批准手续、自作主张离开职务岗位,如指挥岗位、值班岗位、值勤岗位等;
2、玩忽军事职守,是指虽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但工作马虎、不负责任造成贻误战机的严重后果;3、擅离职守、玩忽军事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本罪的犯罪客观表现。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负有军事指挥责任的指挥员、值班员、值勤人员擅离工作岗位、玩忽职守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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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种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擅离职守、玩忽军事职守而仍然为之并有放任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刑法规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战时犯擅离军事职守、玩忽军事职守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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