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 >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
www.110.com 2010-07-20 16:24

        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处罚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草案比较成熟,建议尽快通过  
        王茂林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经经过了两次审议,这次是第三次审议。草案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从总体上看,修改得比较好,赞成交付本次会议表决通过。
        桑国卫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通过三次审议,已经很成熟,建议提交通过。
        杨兴富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吸收了常委会委员和有关部门的一些意见,修改得比较好,应该说是基本成熟了,同意这次修改以后尽快通过。这次新增加的内容是比较好的。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这条非常必要。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以外,很重要的是各级政府要采取一些必要措施,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和化解社会矛盾,把矛盾消除在基层,消灭在萌芽阶段,尽量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处罚只是一种手段,教育、防范非常重要。这条体现了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非常好。第二,增加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增加这条也是很有必要的。有了这条以后,把危害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制止在萌芽状态,对当前社会来讲很有现实意义。
        李连宁委员说,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得很好,有三个特点:第一,进一步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就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矛盾,增进和谐,维护稳定。这部法体现得不仅是“罚罚罚”,也不仅是“管管管”,而是通过法律的实施,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第二,充分考虑到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条文里面增加破坏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传播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盗取他人信息等规定,这都是针对目前一些新的情况制定的。第三,这次修改,更加符合治安管理实际。公安机关目前面临的治安管理任务非常重,如何高效、迅速、妥善地处理好问题,要在机制上给予保证。因此,我赞成法律委员会的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交表决。
        朱育理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这次法律委员会提交的审议结果报告很全面、准确。建议经审议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沈辛荪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二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比较全面地吸收上次常委会会议上大家提出的一些主要意见,三次审议稿已经基本成熟。我赞成经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通过。
        李新良委员说,制定十全十美的法律是我们一直追求的,但实际上这不太可能,必须经过实践后再进一步修改,才能比较完善。从这个角度讲,我感觉这次审议稿比较成熟,与上稿比较起来,有许多地方该具体的也具体了,操作性更强了。我认为经过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可以提请表决。
        李明豫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已修改得比较成熟,赞成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蒋祝平委员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其他各方面对二次审议稿提出的意见,作了适宜修改,我感到草案比较成熟、可行。建议根据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再作必要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颁布实施。以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关于与刑法的衔接
        王英凡委员说,三审稿在总则中增加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把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间的关系讲清了。
        乌日图委员说,“,,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觉得这样的表述欠妥,有些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一定都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比如第9条的规定,打架斗殴等行为情节较轻可以调解处理,就没有给予。
        李佩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草案第19条,“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改为情节显著轻微,和刑法统一起来。
        朱相远委员说,本法与刑法的关系在总则里已规定得较清楚了,但在个别具体条文上衔接得还不够好,如草案第52条与刑法第280条的衔接就出现了问题。建议仔细研究。
        王涛委员说,“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在词句的表述上最好还是颠倒一下,修改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表述比较明确,首先是根据本法处罚,然后是触犯刑律的追究什么责任,有一个主次。在表述上颠倒一下,不把触犯刑律的放在前面,因为我们这部法毕竟不是刑法,希望在表述上加以斟酌。
        莫立崎(全国人大代表)说,偷开他人机动车和偷盗机动车有什么区别?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要处罚,那么无证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理?这两个地方涉及和其他法律的衔接,要很好地斟酌一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