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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房产权利归属和子女继承如何约定?

发布日期:2013-02-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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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房产权利归属和子女继承如何约定?
 
许先生与秦女士于20054月结婚,俩人均系再婚,其子女均已分开居住。20063月许先生出资42万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为防止双方子女将来继承遗产时发生纠纷,许秦俩人经协商就夫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1、俩人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2、以秦女士名义在银行的存款,归秦女士所有,许先生及其子女对此没有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许先生找到律师咨询:这样做能够保证该套房产今后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吗?
 
房地产律师解答:
 
许先生夫妇签订的这份协议是达不到房产全部由许先生的子女继承的目的的。
 
首先,这份协议只是确认了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可以认为许先生婚后购买房产的全部产权属于许先生所有,秦女士不享有任何份额。即该套房产属于许先生的个人财产。
 
其次,这份协议并不能证明秦女士放弃了继承权。虽然协议中载明了秦女士及其子女对该房产没有任何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是、并且也只能是目前房产的所有权。而房产的继承权始于许先生死亡之时,即便双方签署协议的本意是秦女士放弃继承权,但是由于订立协议时继承并未开始,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尚不存在,故事先放弃继承权的约定在夫妻财产协议中属于无效条款。
 
因此,该份协议起到的作用是,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通过约定明确为许先生的个人财产。如果许先生先于妻子死亡的话,根据协议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而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则在许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只能先分割出一半给秦女士,剩下的一半再作为许先生的遗产由秦女士和许先生的子女共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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