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诉讼保全措施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周艳涛
诉讼保全也叫财产保全,具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们目前司法实践中,执行一直是一个难题。而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力度不足,在漫长的诉讼期间内,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诉讼执行的情况较为普遍。
特别是对于一些审理周期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如果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一方就可能利用审限等有利条件通过转移财产、增加债务等手段逃避将来的执行责任。而作为债权方的当事人就会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即使案件审结,法院的裁决发生效力,执行依然是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必须要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一般作为责任承担方,即使输掉官司,也会通过种种理由拖延执行。
如果我们在诉讼伊始,就对这些问题能有一个合理的预见,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就可以在程序上从容安排,将诉讼与执行两者“毕其功于一役”。
为了缩短问题解决的周期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问题,通常代理律师和当事人都会情形与调解、和解结案。
其实作为诉讼原告一方,我们还有一个程序性的权利,就是提请“财产保全”。如果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支持,那么作为原告一方在诉讼中就处于一个十分有利的地位。做财产流动性上讲,因为被告一方的财产被法院裁定保全,就会影响其实际的经营(例如资金账户被保全时)或者影响其融资能力(例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被保全时)。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其已经偿还了债务(只是未实际执行到原告方手里),同时一般来说,申请保全的金额往往与诉讼请求的金额相等,由于“不诉不理”的原则,在诉讼请求的金额上往往会稍略高出实际债务状况。这样被告方的财产在诉讼伊始,就处于一个消极减少的地位。为了实现资金的周折和实际运营,被告方就更愿意进行和解,特别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主体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这一措施的采取,原告在诉讼中的地位就发生变化,就可以争取更多和解的筹码,实现调解、和解结案的目的。
通过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有利的配合将来生效裁决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这样就实现了诉讼中财产保全与执行财产保全的衔接,更好的为生效裁决执行创造了条件。
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申请人既实现了预防、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风险,又为诉讼中的达成和解、调解缩短纠纷解决期限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还为生效判决的执行、权利的落实奠定了基础,可以说是“一石三鸟”、“一箭三雕”的好办法。诉讼财产保全不仅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也是当事人权利落实的一个有效的方式,在诉讼中更好的运用诉讼财产保全是当事人更为快捷、高效、经济的解决纠纷的一个重要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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