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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婚姻状况公证须知

发布日期:2013-02-18    作者:连会有律师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未婚、结婚、离婚状况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婚姻状况公证分为结婚、夫妻关系、离婚、未婚、未再婚等诸项。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已注销户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籍情况证明。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提交护照、所在国的居住证明等本人身份证明。
 
结婚——结婚证;夫妻双方近期2吋免冠照片各3——4张。
夫妻关系——夫妻关系证明书。
离婚——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未婚——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证明。
三、特别告知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办理未婚公证的,应申办未达法定婚龄公证
2003101日以后未婚事实要求公证的,按照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不再办理未婚或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可以申办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公证。
对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未婚或未再婚声明书须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内容。
四、收费标准
公证费:每件收费80元(证明复印文本与原本相符,每件收费100元)
公证书副本费:每本收费10元。
公证书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其他文书翻译费:民事文书每千字80元。
(更详细的费用标准可到办理机构浏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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