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
发布日期:2013-02-22 作者:110网律师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目的就是为了盈利,公司的利润,在缴纳各种税款及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后的盈余,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红利。股东依据自己的出资享有获取红利的权利,股东之间分配红利的比例应当与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一样的。也就是说,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即股东的收益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但是,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的,则可以不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这表明,公司如何向股东分配红利其决定权在股东,由股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决定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公司设立后,可能会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而增加公司资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更具有人合性,其股东比较固定,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比较紧密的关系。因此,在公司新增资本时,应当由本公司的股东首先认缴,以防止新股东打破公司原有股东之间的紧密关系,只有在股东不认缴时,方允许其他认缴者出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然后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之间存在如何认缴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原则上由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则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的,该股东不得请求该限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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