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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父留下两份遗嘱公证过的效力更大
www.110.com 2010-08-14 14:37

 刘先生:我父亲刚刚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去年他在公证处立了,指定这套房子由我继承。然而这时,我哥哥却拿出了一份由我父亲手书的遗嘱,指定这套房子由我哥哥继承,而且这份遗嘱的落款时间为老人家去世前一天。请问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有效?

  贾律师:你持有的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的,以时间最后的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张女士:我和前夫上周协议离婚了,协议约定房子归我,小孩也由我抚养。房子是我们婚后的共同财产,但产权证上只有我前夫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后,我到房产部门去变更产权登记,却发现在离婚之前,前夫已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而且第三人已经用房屋抵押贷款。现在,我和女儿还住在这套房子里,并且无其他去处,请问我该怎么办?

  贾律师:你应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前夫和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你所说,买你房子的第三人很可能不是善意第三人,并且和你前夫有恶意串通的嫌疑,你有很大的把握打赢此官司。

  王先生:我于2002年10月21日与某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该公司一套房屋,总价款为38万元。同年11月21日,支付房款12万元,其余部分办理银行按揭。同年12月18日,我与李某结婚。这套房屋实际是在2003年4月交付的,并在2003年6月办理有关权证手续,产权人皆为我。现在女方要求离婚,我想知道房子是否有她的份额?

  贾律师:虽然你在婚前支付了该房部分房款,但产权的最终形成是在婚后,并且部分按揭款是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因此女方可以主张对该房屋有共有权。但男方先前支付的12万元以及婚前支付的部分按揭应认定为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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