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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伤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哪些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熊敏律师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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