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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名律师受审四度哽咽
www.110.com 2010-07-15 11:51

  为法官受贿牵线搭桥,为疑犯传递信息,名律师李爱河昨日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德化县法院判定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

  介绍贿赂罪成立

  李爱河,案发前系泉州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被评为“泉州市十佳律师”,有着20多年的从业经验。经法院查明,李爱河先后介绍别人向三名法官行贿,共计20多万元。

  法院认为,李爱河为他人行贿提供渠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李爱河介绍他人贿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贿赂次数多,数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李爱河犯介绍贿赂罪成立。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成立

  李爱河在实施诉讼中担任辩护律师期间,帮助唆使参加了犯罪嫌疑人伪造检举他人的线索材料,他的行为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应当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2008年,原晋江市陈埭镇党委书记许良志因涉嫌受贿被公诉,李爱河担任了许的辩护人。李爱河利用进看守所会见许良志的机会,传递他人犯罪的线索,是许伪造举报材料的关键,也导致在押人员与外面人员内外串通,致许良志在一审时未能得到查处,使许有立功表现,并得到减轻处罚。李爱河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该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成立

  德化检方指控,在许良志一案开庭的前一天晚上,李爱河收受了许良志朋友丁某需送的2万元港币。检方认为,李爱河的该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该指控在11月24日庭审现场,成了最大的争议。法院查明,李爱河确实收受了丁某需的2万元港币。丁某需曾说,这些钱是要请李爱担任公司法律顾问的,并请他讲解《》,法院调查发现,去年8月1日,丁某需的公司与李爱河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的合同,请李爱河等三名律师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时间从去年8月1日到今年7月底。

  德化法院认为,律师是接受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得偿,代理诉讼,属于劳务性行为,不具特殊性。李爱河的辩护律师称,李爱河系基于委托合同,额外收取委托合同的财物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在本案中,丁某需还请李爱河讲《合同法》。检方指控李爱河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财物的理由不能成立,指控李爱河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能成立。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李爱河收受许良志朋友财物的行为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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