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熊敏律师
(1)根据我国1953年政务院修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2)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7条执行,即: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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