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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关于婚前忠诚协议的立场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本案主旨】
“婚前忠诚协议”是指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约定包含“婚后夫妻相互忠诚、不得背叛;如有违反应当赔偿损失”内容的协议。婚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能否通过民事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现有婚姻法和民法没有规定,在实务上往往产生争议。对此问题,法官的通常立场是:如果婚前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违背社会公德,该约定合法有效,可以作为处理双方离婚问题的依据。

【真实案例】
2007年初,女青年李某与男青年王某相识并登记结婚。为慎重起见,婚前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婚后不许背叛,若一方背叛则必须向对方赔偿20万元。”婚后,李某发现丈夫与前女友保持同居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2008年9月,李某诉请离婚,并要求王某按照婚前协议赔偿自己20万元。

【案件争议】
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认为该忠诚协议无效。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允许通过协议设定人身关系。该协议约定的是人身关系,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该协议。
2、认为该协议有效。因为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法官观点】
北京法官李春香撰文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1、本案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本案夫妻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以书面忠诚协议的形式把该法律规定的权益体现出来,实际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责任的具体化,体现了双方建立美好幸福家庭的意愿,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于法有据。
2、本案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协议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约定的数额有可行性,协议具备了合同的全部生效要件。
4、本案夫妻忠诚协议中违约金的约定是对夫妻财产处理的约定。
我国婚姻法允许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适用财产责任。可以将本案忠诚协议看作是一份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即如果某一方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的,则违约方应从其婚前财产和双方婚后共同财产中赔偿另一方20万元。
5、本案夫妻忠诚协议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参考依据。
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婚姻法只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将责任量化。而夫妻忠诚协议中事先预设的赔偿数额,给法院裁判提高了参考依据。

【点评】

点评一:前述法官的观点是正确的。对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如下:
1、签约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协议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愿;
3、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如:协议不得限制对方合法权利,约定的条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等等。
4、协议约定的赔偿须确定和可能。

点评二:不违背《婚姻法》第46条精神的夫妻忠诚协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对婚前夫妻忠诚协议还可以看作是对离婚时过错赔偿的约定。即双方约定了一个附条件的过错赔偿条款:如果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给予遵守忠诚义务的一方以固定的赔偿。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是过错赔偿的法定条件,而夫妻忠诚协议是约定的赔偿条件。在法律上,约定条件往往可以补足法定条件之不足,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应当允许当事人将法律规定之外的条件约定为离婚过错赔偿的条件。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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