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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人死亡,房地产未过户,是否可以认定为对房产赠与行为的撤销?

发布日期:2013-02-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人之死亡为一法律事件,死亡的发生必然会产生、变更系列社会法律关系,例如夫妻关系终结、继承开始等等。但该死亡事件会不会必然导致所有的法律关系归于消亡、撤销或无效,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结合本题,赠与人与受赠人就系争房产达成赠与合同后,旋即发生赠与人死亡事件(这里排除任何假想因素),那么,就该系争房产到底是履行赠与合同房产归属受赠第三人所有还是由继承人共同进行继承?观点是下:         1,该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实践中经常有观点以《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该规定是以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的旧法理论,《合同法》出台后将此理论修正为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为有名合同,审查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且依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合同法》在赠与合同中应当优先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即只要是赠与人真实表示赠与,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合同即成立。
        结合本案,赠与人亲笔书写了赠与协议,并且交付给原告保存或双方签署赠与合同,就应该视为双方就有关财产达成了赠与合意,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即使没有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再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赠与合意,赠与合同即宣告成立且生效,除非在动产交付前或不动产过户前赠与人行使了撤销权,否则,赠与合同对赠与人以及赠与人的继承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是指对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是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与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无关联,并非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是否进行了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
        3、已经生效的赠与合同在原告与赠与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即赠与人有义务将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交付给受赠人。在本题中,赠与人虽在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发生了死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告作为赠与人的继承人,应履行赠与人生前未履行的义务,协助将该房产归于受赠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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