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3年司考经济法:审计法

发布日期:2013-02-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对象和审计标的)(★)

第19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20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22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23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基础知识】

根据《审计法》第9条规定,审计工作实行双重领导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机关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第16、17条)

(1)财政收支,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等;

(2)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及下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审计机关可直接审计;

(3)对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在本级行政首长(包括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并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产财务收支的审计。(第18~24条)

(1)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2)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3)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4)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在国有资产中,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由审计署进行审计。

3.任职审计。(略,第25条)

4.专项审计调查。(略,第27条)

【例题】

下列哪些属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范围?(2009-1-69)【答案】ABD

A.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支出

B.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C.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

D.国际组织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