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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涉外继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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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时间:2011-10-31 11:43:10
              点击率:196
1、在办理有关继承事项时,最好先委托遗产所在地或被继承人最后居住地的亲友或者律师,了解遗产的状况,对遗产的总额、所在地、种类以及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的总额、继承人的人数等情况有个初步认识,然后再着手办理继承的申请。如果继承人在当地无亲友又无能力支付委托律师的费用的,可以请求我驻该国或地区的使领馆帮助了解这些情况,这样做,是为了避免发生继承人为办理继承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大于继承的财产价额的情况。
2、弄清该国继承法律特点:特别是掌握该国是否实行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他应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归还义务,以从被继承人那儿继承所得财产为限。反之,则为限定继承原则。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有些国家的继承法与我国继承法不同,不以限定继承为原则。继承人如果没有事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那么他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债务就不以他继承遗产的价额为限: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价额超过其遗产价额,该继承人就要以他固有的财产力之清偿。例如,在日本,继承人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内把制作的遗产目录提交家庭裁判所,作出限定继承的意思表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才能以其所继承的财产价额为限。所以,我国公民在申请继承在日本。法国、德国等不以限定继承为继承原则的国家境内的遗产时,最好能先了解遗产的状况及有关继承事项,针对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或者在不能先了解遗产状况的情况下,为保险起见,干脆先作出限定继承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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