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武汉邱某涉嫌强奸罪被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3-07 作者:肖小勇律师
【案情介绍】:
被告人邱某与被害人周某是网上认识的朋友,2012年11月5日,邱某开车带着周某在蔡甸区永安街九真山景区游玩了一天,到傍晚时邱某将车开到某公园处,向被害人周某提出性要求,遭到周某的反对后,当即扯周某的衣服,周某反抗更强烈。邱某看到周某如此反对,也就对周某失去了兴趣。但是,邱某想到几天来,请周某吃饭,给周某买衣服等花了自己不少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打了周某一个耳光,强行摸了一下周某的阴部后,独自开车扬长而去。后周某报案,邱某被抓获。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邱某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该案被告邱某的亲属委托之后,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是强制猥亵妇女的一般违法行为。因为在被害人周某坚决反对下,也就对周某失去了兴趣。但是,邱某想到几天来,请周某吃饭,给周某买衣服等花了自己不少钱,心里极不平衡,于是打了周某一个耳光,强行摸了一下周某的阴部后,独自开车扬长而去。后周某报案,邱某被抓获。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邱某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肖小勇律师接受该案被告邱某的亲属委托之后,认为被告人邱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而只是强制猥亵妇女的一般违法行为。因为在被害人周某坚决反对下,邱某已经觉得没有兴趣,放弃了强奸的想法。最后只是,在为周某白白付出金钱之后,为了寻找心理平衡,强行摸了一下周某的阴部。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邱某的行为,这比较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情节比较轻微。承办律师提出了,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根据被告的悔罪态度和轻微情节同时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蔡甸区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邱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相关法规】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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