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主体
发布日期:2013-03-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这样规定是因:影视作品在制作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制片人在投入巨资后要收回成本;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不可能单由某一个作者来行使,须通过制片人来统一行使。
为了尊重创作人的精神权利,应允许其在影视作品上署名。
相关法律问题
- 影视作品的版权的有效期限是多少年? 2个回答0
- 想问一下作为邮政局的领导有什么样的权利随便给有关系人调取录像? 1个回答0
- 我是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受害人。请问,我有无权利获取现场录像? 1个回答0
- 关于二轮土地延包主体的权利 1个回答25
- 关于色情电视和电影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