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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1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
  第四条 企业自备货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
  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的职责为:
  (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
  (二)审核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事项;
  (三)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
  (四)向批准过轨运输的企业颁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五)负责《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工作;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三)拥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敞车过轨运输,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据有自备敞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经由的国家铁路主要干线能力利用率低于80%。
  第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
  (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资信证明文件;
  (三)国家铁路货车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
  (四)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的运输货源及货物流向的证明;
  (五)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的证明;
  (六)自备货车运输危险品的企业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铁道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铁道部自收到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条 经核准过轨运输的企业自备货车,由铁道部核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于3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二条 取得《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的企业,须于每年1115日至1215日办理年检。年检内容包括:
  (一)过轨运输许可证和自备货车车辆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存在出借、出租、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三)自备货车是否检修合格;
  (四)是否存在违法运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自检报告;
  (二)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三)自备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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